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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助計劃
所有企業資助計劃(ESP)的撥款會以配對形式發放,並於企業設立的獨立項目銀行賬戶發放,而賬戶只專門用於處理根據估計現金流收支的項目。
為協助企業在項目起動時的融資需要,以下提供兩項首期撥款選擇 –
方案一:如一般項目的申請企業申請首期撥款,申請者須任命擔保人或擔保銀行。30%為上限的核准資助會在簽署資助協議、開設項目的銀行賬戶、提供證明顯示企業向項目賬戶投入相等資金(即達到總配對資助的30%)、將來使用配對資助來支付項目支出的證明單據,及任命擔保人後發放。擔保人必須為一個申請企業自然人及主要股東,親自向政府擔保首期政府資助撥款,他/她將需要簽署一份獨立的個人擔保協議。另外,申請企業可提供銀行擔保來代替任命擔保人,但回收基金將不支付與銀行擔保安排的任何相關費用或成本。
方案二: 選擇不申請首期撥款的企業將不需要任命擔保人或提供銀行擔保。
項目推行時間18個月以上,中期撥款每12個月以回撥方式發放一次以支付項目已核淮的直接開支(例如硬件,人力等),須按建議的里程碑、建議的撥款時間表完成項目成果及提交所需的進度報告和年度審計帳目報表獲委員會接納,並提供證明顯示獲資助企業向項目賬戶投入相等資金。申請者亦可選擇每 6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年審計帳目(如適用),以獲得更頻密的撥款。
計劃 | 企業資助計劃 |
首期撥款 | 核准政府資助的百份之三十為上限,取決於項目的性質 |
中期撥款 | 核准政府資助的百份之四十五為上限*
項目推行時間18個月以上,中期撥款每12個月^回撥直接開支,須完成項目成果、提交的進度報告和年度審計帳目報表獲接納,並向項目賬戶投入相等資金。 |
最後撥款 | 委員會 / 政府接納終期報告和經審計的最終賬單後會發放百份之二十五或餘下的核准資助,但如果未能達到計劃的里程碑,委員會能自行決定最終撥款的金額 |
*申請企業選擇不需首期撥款,中期撥款的上限為預計總核准資助的75%。
^申請者亦可選擇每 6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年度審計帳目報表(如適用),以獲得更頻密的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