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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
1. 申请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回收基金的企业资助计划 -
(a) 任何已经按照香港法例或其成立地之法例适当地设立、注册及登记,及持有商业登记证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者、合伙企业、私营公司和上市公司)。申请者必须提供书面文件证明其在申请时的实质业务运作。文件包括雇员记录、报税表、商业交易文件,如商业合同、发票等。此外,申请者在提交回收基金的申请前,必须拥有至少1年参与回收相关运作的经验,除非申请者能提出有力的理据(例如成立年期较短的公司但拥有具回收再造或相关运作丰富经验的管理或督导员工)。
(b)与回收业有密切相关的团体及组织,包括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第344章)注册的物业管理公司(PMC)及业主立案法团(OC);
2. 在申请时,申请企不应受到任何破产令或诉讼程序的约束。秘书处/委员会将拒绝那些故意使用不同商业登记以绕过每家企业资助上限的企业提交的申请。具有多个商业登记的申请者(但相近的登记资料包括业务性质、地址、股东/董事等),或者其附属公司曾申请过回收基金的企业将被视为单一个体,并受限于单一企业的累计资助上限$1,500万。
3. 任何申请如已获得或将获得政府其他计划的资助,此计划将不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