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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项目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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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进度及终期报告

项目监察

项目监察过程

现场审查

资助拨款

企业资助计划

行业支援计划

审计实务

财务审计

数量审计

进度及终期报告

为协助监管及评估核准项目,申请者必须在项目进行时及完结后提交进度报告、终期报告及审计帐目(如适用),以量度在申请中所述项目指标的成效。推行时间超过18个月的项目,申请者需要提交进度报告予秘书处(及年度审计帐目,如适用),直至项目完成。如资助协议失效或项目终止,申请者亦需提交有关报告。每一个进度报告应涵盖12个月时段,并须在该12个月时段后的一个月内提交。申请者亦可选择每6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年度审计帐目(如适用),以获得更频密的拨款。

进度报告须包括与资助协议随附的申请表格中的推行项目执行计划作比较,以及一份报告时间内的收支表。此外,还须包括所有在推行时间内已完成和达致的工作、成果及效益;当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任何已计划和采取的补救措施及改善方案等。提交的进度报告必须由项目统筹员签署,并获申请者的高级管理层批核。  所有获批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提交涵盖项目开始日期至完成日期、或资助协议失效日期或终止日期的终期报告(以及最终审计帐目),并在项目完成或资助协议失效或终止后三个月内交予秘书处。每一份终期报告必须包括已完成工作、成果及效益概要及收支表,并按资助协议随附的申请表格中项目内容所列的目的、成果及财政预算作比较;终期报告同时包含项目结果评估,当中包括未能解决的事宜、在香港以推行项目而额外聘任的员工数目及/或为拓展业务而在香港额外聘任的员工数目。提交的终期报告必须由项目统筹员签署,并获申请者的高级管理层批核。

项目推行时间进度报告及年度审计帐目 终期报告及最终审计帐目 18个月或以下 毋须提交*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 18个月以上 须每12个月提交一份进度报告 (于12个月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首12个月的经审计帐目(于12个月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 * 申请者亦可选择每6个月提交进度报告及年度审计帐目,以获得更频密的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