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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進度及終期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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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及終期報告

為協助監管及評估核准項目,申請者必須在項目進行時及完結後提交進度報告、終期報告及審計帳目(如適用),以量度在申請中所述項目指標的成效。   推行時間超過18個月的項目,申請者需要提交進度報告予秘書處(及年度審計帳目,如適用),直至項目完成。如資助協議失效或項目終止,申請者亦需提交有關報告。   每一個進度報告應涵蓋12個月時段,並須在該12個月時段後的一個月內提交。申請者亦可選擇每6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年度審計帳目(如適用),以獲得更頻密的撥款。

進度報告須包括與資助協議隨附的申請表格中的推行項目執行計劃作比較,以及一份報告時間內的收支表。此外,還須包括所有在推行時間內已完成和達致的工作、成果及效益;當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及任何已計劃和採取的補救措施及改善方案等。提交的進度報告必須由項目統籌員簽署,並獲申請者的高級管理層批核。   所有獲批項目的申請者必須提交涵蓋項目開始日期至完成日期、或資助協議失效日期或終止日期的終期報告(以及最終審計帳目),並在項目完成或資助協議失效或終止後三個月內交予秘書處。每一份終期報告必須包括已完成工作、成果及效益概要及收支表,並按資助協議隨附的申請表格中項目內容所列的目的、成果及財政預算作比較;終期報告同時包含項目結果評估,當中包括未能解決的事宜、在香港以推行項目而額外聘任的員工數目及/或為拓展業務而在香港額外聘任的員工數目。提交的終期報告必須由項目統籌員簽署,並獲申請者的高級管理層批核。

項目推行時間進度報告及年度審計帳目 終期報告及最終審計帳目 18個月或以下毋須提交* 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提交 18個月以上 須每12個月提交一份進度報告 (於12個月後的一個月內提交)*   首12個月的經審計帳目(於12個月後的一個月內提交)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提交 * 申請者亦可選擇每6個月提交進度報告及年度審計帳目,以獲得更頻密的撥款。